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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於112年12月14日起,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第二、三型)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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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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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於112年12月14日起,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第二、三型)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

為了因應國內各產業大量綠電需求、活絡綠電市場及2050淨零排放-節能戰略計畫,經濟部能源署於1121214日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第二、三型)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

過往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即為太陽光電第二、第三型,若需自行或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轉供至用戶,須先申請轉為第一型電廠(取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然而除考量「三轉一」審核時程漫長,中小型電廠若需許多符合其他大型電業的要求亦將增加大量額外成本。因此考量法規便民,以及協助國內業者取得綠電,保持產業競爭力,能源署針對電業法做出解釋,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第二、三型)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再生能源售電業轉售給一般需要綠電的企業。

依台電公司統計綠電交易價格資料,至202310月,太陽光電躉購費率5.5元以下的自用發電設備年發電量約為86億度;5元以下的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年發電量約71億度。待開放後此兩類的綠電皆有可能導入綠電市場,預期未來每年可供轉供之再生能源發電量將超過150億度。







新聞來源: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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